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的权利主体包括词曲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等,其中词曲作者是指独立创作音乐作品并编写歌词的人;表演者是指将音乐作品表演出来的人;录音录像制作者是指制作或者录制音乐作品并对其进行编辑整理的人,而不是指通过录音室或者录像室将音乐作品录制在其他介质上的人。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及其他权利。因此,在实际使用中,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在不同情况下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使用。
(一)如果在播放过程中,仅仅是机械的播放音乐,不对音乐进行任何改编,那么该行为就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二)如果在播放过程中对音乐进行了部分改编,但是未改变原作品的表现形式和思想内容,那么该行为构成侵权;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音乐作品的传播方式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的音乐作品保护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因此,我们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交流,并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层面加大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我国版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进步,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精神文化生活环境。